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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装饰装修协会

更新时间:2015-02-06  
郑州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洛阳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LUOYANGCITYARCHITECTURALDECORATIONDECORATESAN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建筑装饰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装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装饰企业整体素质提高。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双向服务促进建筑装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上受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的指导,接受洛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在洛阳市九都西路洛阳理工学院北校区教研楼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条:款,开展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评定与监督,推荐和推广使用、销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装饰材料。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或组织行业改革与发展调研,省优质工程和国家装饰工程奖的评审及上报,建造师培训,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资格认证等工作;
    (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
    (四)开展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内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展览,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抓好信息工作,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教育培训各类人才;
    (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装饰材料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鉴定,对优质工程进行评审;接受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委托或邀请,参加重大装饰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工程招标、质量验收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市建设委员会、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单位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凡愿为发展装饰装修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装饰装修协会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者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的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装饰装修协会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负责协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草案经2008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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